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而且在我国凡是没有书号的书籍也将视为非法出版物。那么,非法出版物该如何处理呢?下文详细为您介绍。
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应一律停止印制,将成品、半成品、图版等全部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就地销毁。未经国家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
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主动清理上缴所在地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和音像管理机关,就在销毁。
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除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把印帽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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