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分别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那么,著作的修改与改编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将详细为您解答!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作品的修改,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等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的改变,也包括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但修改的结果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如果改动作品后只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而产生了新的作品,就不再是修改行为,而是改编了。
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主要是使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修改作品。但修改权所能约束的行为是有限的。如果改动作品后产生了新的作品,此种行为属于改编,受著作财产权中改编权的约束;如果改动作品构成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可能有损作者声誉,则这种行为受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约束。也就是说,修改权所能约束的行为既不是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也没有导致新作品的产生。现实中,对作品进行此类修改的主要是报刊社、出版社的编辑人员。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报社、社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也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的意义不是很大。
著作权有哪些?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其作品署名;(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4)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保护作品的完整;(5)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6)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7)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8)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9)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等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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